循环经济促进法于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见第14版)。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自来水用于景观将受限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并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在减量化中有这样的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同时还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等。
倪岳峰介绍,发达国家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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