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水利学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都分。同时受中国水利学会在业务上的指导,本会会员也为中国水利学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来来,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开发开放浦东、振兴上海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水利学术交流、“四技”服务、科学普及。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⒈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必要的科技参观考察活动;
   ⒉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⒊ 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⒋ 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对国家重点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研究课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⒌ 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和标准化的审议等;
   ⒍ 培养和发现人才,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与管理业务水平;
   ⒎ 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⒏ 奖励在学会活动和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⒐ 召开学会年会,评选优秀论文和作品向有关部门推荐和发表;
   ⒑ 编辑《上海市水利学会简讯》,同上海市水利局联合编辑出版《上海水利》刊物。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域外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七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⒈ 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⒉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⒊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⒋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⒌ 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高级(资深)会员和研究生会员、高等院校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郊区、县水利学会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三、域外会员
   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成为域外会员。吸收域外会员应报市科协批准,并由学会发给市科协统一制作的、由学会理事长签发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域外会员证书》。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九条 对本学科或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团体与本学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⒈ 遵守学会章程;
   ⒉ 热爱学会,并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⒊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⒋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⒌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⒍ 优惠取得学会有关资料;
   ⒎ 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会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⒏ 按规定缴纳会费(学生会员酌情减免)。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资料;
   5.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项目;
   6.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7.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域外会员
   1.优惠获取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4.接受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专家来沪、来华进行讲学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学会负责,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调出本市,应向学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外省市水利学会调入本市的会员,凭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会员证进行入会登记。
   留居国外和台湾地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会员,可保留会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并通知本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学会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为会员人数的十分之一左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 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3. 修改学会章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6. 决定学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换届提前或延期应报上海市科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⒈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⒉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⒊ 审批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⒋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⒌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⒍ 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⒎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同意后,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
   理事人选应由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科学技术管理的工作者组成。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的分配要考虑部门、单位的平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 或增补。
   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1.凡具有高级职称年逾70岁、中级(含中级)以下职称年逾65岁的科技人员;
   2.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党政干部;
   3.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学会因工作需要可增免理事和常务理事。增免理事需由理事会决定,经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增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补选的常务理事一般应在理事中产生。
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来考虑,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至二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按专业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职责是:
   1.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并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
   2.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专业的各项工作;
   3.组织技术交流与协作;
   4.参与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可挂靠同专业有关的行政或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组织委员会根据会员条件组织审批接受新会员,组织联络员会议,了解会员对学会工作的意见与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分布比较集中的有关大单位或部门可以建立学会学组,并设联络员。
   第二十二条 上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再担任学会负责工作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成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利学会指导。学会挂靠在上海市水利局。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挂靠部门拨款;
   2.上海市科协拨款;
   3.会员会费;
   4.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和承担咨询,培训等各项活动收入;
   6.其它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
   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
   学会应由理事会选举(或由理事会聘任)司库一人,专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统一由市科协制作,并加上海市水利学会名称。会徽由中国水利学会统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上海市科协备案。

版权所有:上海市水利学会   地址:上海市南昌路47号 邮编:2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