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300个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大会决议等其他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日程审议稿,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由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程序,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 2020年11月29日上海市水利学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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