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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1-05-05 阅读次数:12361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的《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6月18日经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发布施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包括团体会员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退出、附则等五个部分。《办法》规定:有关社会团体加入中国科协并成为其团体会员,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是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是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四是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是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将受理有关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办法》规定,凡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2000年10月以来,中国科协一直未进行过接纳全国学会的工作。此前加入科协的167个学会己自动成为其团体会员,不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履行入会手续。自《办法》出台后,有关团体加入中国科协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将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转载:中国水利学会 2008年8月5日]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二、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团,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中国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团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意见;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中国科协的公函(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社团除外);
 
  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3.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5.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中国科协领导;
 
  3.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四、退出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中国科协: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中国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中国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科协强制其退出。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退出中国科协,须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附则
 
  本办法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转载:中国水利学会 20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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