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个人会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且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人员。
(四)单位会员应为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法人单位,且能够常年参加或协助本会组织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具有4名以上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与本会专业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业绩成果、社会信誉及社会影响力等证明材料。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
3、从业资格证书;
4、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予以公布。域外会员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还应上报市科协核准。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撰写的学术论文可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
(八)优先订购或取得学会出版的刊物、书籍和资料;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或发表论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清单,会员缴纳会费后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会定期对从事水利工作三十年以上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不定期嘉奖和表彰在学会各项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9日上海市水利学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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