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不超过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
(一)会员单位会费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
(四)正副理事长单位会费12000元/年。
同一法人单位多名副理长、理事,会费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收费。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会费为50元/年,或一次性缴纳500元,视为终身会员。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五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审议稿,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秘书处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水利学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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