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联络员管理规定
(2009年5月26日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各会员单位联络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联络员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应为本会会员,热心本会工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 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本人愿意,报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确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本单位会员传达学会决议和有关工作计划,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 组织会员参加年会、学术、科普和咨询等活动,分发学会资料、杂志等。
第六条 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帮助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认真做好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交纳工作,掌握会员流动情况,及时向学会通报。
第八条 协助做好技术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教育等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学会及时提出学术和咨询等工作建议。
第九条 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与配合工作,协助做好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条 推荐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协助做好评选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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