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上海市涉水行业发展需求,规范上海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19〕8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上海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满足涉水领域市场和创新的需要,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由学会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标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学会团体标准是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益补充,包含各类产品的制造、检测、应用及管理等相关内容,形式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工作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总代号T、学会团体代号SSHE、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
标准代号组成示意如下:T/SSHE***-****;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SSHE***-****/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学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研究;
(三)组织开展与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四)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秘书处(标准化办公室)是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修订、宣贯、实施、复审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订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等。
第十条 申请编制的团体标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且主编单位不多于2家,参编单位不多于5家。主编单位须为学会团体会员,且具备法人资格。
(四)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已落实。
第十一条 立项。
(一)凡有制订或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向标准化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见附件1);
(二)标准化办公室受理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立项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和审核,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见附件2)。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并不少于5人;
(三)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通过论证后,其相关信息在学会信息平台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与学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预发学会标准编号,并发文立项。
第十二条 起草。团体标准的申请单位应在正式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组织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3),报送标准化办公室。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标准化办公室通过学会信息平台公布和发函等形式,就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向业内科研院所、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不少于30天,必要时应附专题或验证报告。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团体标准项目审查申请书(附件5)等送审材料,一并报标准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标准评审组,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标准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实行专家负责制,参编单位人员不能为评审组专家。对送审稿的审查,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6)。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审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和专家签字表(附件8)
审查通过的,在学会信息平台公示报批稿,公示期为7天。审查未通过的,由标准化办公室退回编写组修改,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
第十五条 报批。团体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编写组根据审查意见在一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办公室。报批资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函(附件9);
(二)团体标准报批报告(附件10)、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11);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团体标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审查会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签字表等。
标准化办公室对团体标准报批稿做最终复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理事长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团体标准以学会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学会信息平台和相应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准化办公室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鼓励学会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学会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需求和条件变化,标准化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其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给出复审结论,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2)。
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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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其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均不变,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
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后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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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团体标准,由学会发布团体标准废止公告,并在学会信息平台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编制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写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等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立项申请单位、参编单位应及时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会应与标准立项申请单位签订协议,按需收取标准各阶段技术审查费和相关管理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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